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

在马来西亚法律下,知识产权可获得的保护有多种形式,通常与国际标 准和义务相一致。1988 年,马来西亚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根据东盟成员国提出的旨在于 2015 年底建成东盟单一统一大市 场的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倡议,马来西亚已同意整 合其知识产权体制,以遵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议议定书》 (“《马德里议定书》”) 和专利合作协定(“《专利合作协 定》”)。

1983 年《专利法》(“《专利法》”)为登记专利提供了保护。在马 来西亚,通过登记发明或实用新型即可获得专利保护。专利在其申请之 日后 20 年到期,而实用新型的初始保护期限为申请提交之日后 10 年。 该十年的初始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五年,但专利权人必须表明,相关 实用新型在马来西亚正被商业性或工业性使用,或者令人满意地解释了 为何未使用。请注意,为使专利或证书有效,必须按年缴纳年度费用。 2006 年 5 月 16 日,马来西亚加入了《专利合作协定》,其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在马来西亚生效。此外,马来西亚还实施了加快专利办理进 程的计划,如与日本特许厅和欧洲专利办公室开展的专利快速办理通道 行动及东盟专利审查合作项目。

计算机程序及计算机程序汇编受 1987 年《著作权法》(“《著作权 法》”)的保护。此外,马来西亚于 1990 年 6 月 28 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为此进一步颁布了 许多法规,使马来西亚境内的著作权保护扩及于某些在《伯尔尼公约》 其他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及《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新增了互联网服务商安 全港规定、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等规定,并扩大了公平交易例外情形的 范围(之前该范围极其有限)。

1996 年《工业设计法》为马来西亚的登记工业设计提供了保护,后经 2013 年《工业设计(修订)法》(“《修订法》”)修订,《修订法》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订法》引入的首个重大修订是,将新颖 性概念扩大至“世界范围内的新颖性”,这样,之前在马来西亚境外存 在的在先艺术作品就能够成为有效的在先艺术作品。其次,登记工业设 计的最高保护期限现为申请提交之日起 25 年。在 5 年的初始期限届满 后,可最多寻求四次延期,每次 5 年。此外,为与政府近期鼓励将知识 产权用作担保抵押品的行动保持一致,作出的修订明文规定,登记工业 设计应被视为动产,可以通过法律的运用与其他动产一样以相同方式转 让、转移和处理,包括成为担保权益的标的。

在马来西亚,商标和服务标志还可根据 1976 年《商标法》(“《商标 法》”)进行注册。但请注意,注册过程可能是漫长的,因为可能出现 对之提出的修订或异议。1997 年 12 月 1 日后发布的注册的初始期限为 申请之日起 10 年,并可在之后按 10 年一期多次续展。预计 2018 年将 有新的《商标法案》提交讨论,以便马来西亚认可其在《马德里议定书》 下的义务。

除了《商标法》提供的保护外,还可进行保密与假冒法律下的违反保密 普通法诉讼。

2004 年《新植物物种保护法》(“《新植物物种保护法》”)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法旨在为新植物物种的培育者的权利提供保护,承 认并保护农民、当地群众和土著居民在创造马来西亚新植物物种方面作 出的贡献。《新植物物种保护法》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它引入了 自身独有的新登记制度 – 植物物种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新植物物种颁 发登记证书并向申请人授予培育者权利。《新植物物种保护法》旨在鼓 励公私领域开发并投资于新植物物种的培育。由于马来西亚 1983 年 《专利法》将植物和动物物种排除在可申请专利范围之外,因此,仅有《新植物物种保护法》在为新植物物种提供保护。所以,该法的引入受 到欢迎,被视为是马来西亚植物生物技术领域的进步。

2000 年《光盘法》的颁布旨在处理以光盘形式(如 VCD、DVD、CD-ROMS 和 CD)进行著作权作品(主要为软件、电影和音乐)的盗版和复制问 题。该法还规范光盘的制作,并要求制造商持有许可证。

根据马来西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承担的义 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现在可根据其原创性、系创作人自身的发明及作 品是自愿创作的事实获得 2000 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的保护。

地理标识受 2000 年《地理标识法》的保护。

本文来源:
Wong&Partners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