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1953 年《外汇管制法》(“《外汇管制 法》”)是马来西亚规范外汇管制的立法。根据《外汇管制法》发布的 马来西亚外汇管制通知(“外汇管制通知”)和通函对《外汇管制法》 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外汇管制专员的一般权限与职责。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外汇管制法》与 1989 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1996 年 《保险法》和 2003 年《支付系统法》一起被废止并合并为《金融服务 法》(“《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伊斯兰金 融服务法》”)。
随着《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的生效,外汇管制专员撤销了所有现有的外汇管制通知和相关通函,将其合并为 7 份新的通知 (“外汇通知”)和补充通知,其颁布旨在补充完善《金融服务法》和 《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下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通知列出了在哪些情形 下,居民和非居民将资金汇出和汇入马来西亚时需要取得马来西亚中央 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国家银行”)下属的外汇管制专员的具体批 准。
“居民”被定义为马来西亚公民(不包括系外国永久居民且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外之人)、已取得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并通常在马来西亚居住的非马来西亚公民之人,或已在马来西亚任何机构成立、注册或经批准之人(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
“非居民”被定义为居民以外的任何人、海外分支机构、海外子公司、 区域办事处、销售办公室、居民公司代表处、使领馆、高级委员会、超国家组织或国际组织、已取得马来西亚以外某个地域的永久居民身份且 现居住于马来西亚境外的马来西亚公民。
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国家银行大幅放宽了马来西亚的外汇制度,其 中包括放宽居民从非居民获得外币/林吉特信贷额度以及对外投资的规 定。《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反映了持续放松管制的趋 势,在规定中进一步放宽要求,包括可获得在马来西亚发行外币证券的 权利。
以下是外汇通知中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部分规定和限制:
居民可以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包括商品和服务贸易结算)向非 居民支付或从非居民接收外汇款项,但下述衍生品除外:
- 以林吉特计价或计量,除非经国家银行批准;
- 由居民提供并以外币计价,除非经国家银行批准;和
- 由非居民提供并以外币计价,除非:
- 持牌在岸银行自营购买的衍生产品,但以林吉 特为计量货币的汇率衍生产品除外;
- 通过居民期货经纪人开展的在指定交易所提供 的衍生产品;和
- 与纳闽岛银行达成的利率衍生产品,以管理因批准的外币借款而产生的利率风险敞口。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马来西亚林吉特(“林吉特”或“马来西 亚林吉特”)进行的结算,只允许用于结算下述各项:
- 林吉特资产;
- 商品和服务贸易;
- 商品穆拉巴哈式(murabahah)交易;
- 在马来西亚获取的收入或发生的费用;
- 居民和被许可从事纳闽岛保险或伊斯兰保险(Yakaful) 业务的人之间进行的国内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或国 内伊斯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 由持牌可开展纳闽岛银行业务的人为居民发出的以林 吉特计价的林吉特非金融担保;和
- 直系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之 间的任何目的,只要:
- 居民以林吉特作出的这种付款,付入了非居民 或非居民金融机构的外部账户(即在一家马来 西亚金融机构以林吉特维持的帐户);和
- 非居民以林吉特作出的付款也是从外部账户作出的。
一般来说,居民(公司或个人)允许向任何非居民(非居民金 融机构除外)借取最高一百万林吉特。尽管如此,居民个人也 可以从其非居民直系亲属或在马来西亚的非居民雇主(但须遵 守其服务条款和条件)处借取任何数额的款项。而居民公司可 以向下述人员借取任何金额:
- 从其自身所属集团内的非居民公司或其非居民直接股 东处借款,以为马来西亚实体领域的活动融资。“实 体领域活动(real sector activities)”包括:(A) 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消费(不包括金融服务领 域的活动,也不包括证券或金融工具的购买, 不论是否是伊斯兰的);和(B) 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建设或购买(单纯的土地购 买除外);或
- 通过发行下述证券,从任何非居民处借款:
-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有关指引规定的可流通私 人债务证券或伊斯兰私人债务证券;或
-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发行的林吉特或伊斯兰债务 证券。
非居民(公司或个人)可以按下述方式或目的从居民处取得林 吉特借款:
- 通过发行国家银行批准的林吉特私人债务证券或伊斯 兰私人债务证券;或
- 为马来西亚实体领域的活动提供资金。非居民还可以 为指定用途从持牌在岸银行、居民股票经纪公司和居 民保险公司获得林吉特借款。
居民个人可以从持牌在岸银行或者非居民手中最多借取等值于 1000 万林吉特的外币款项,而从其直系亲属借取的外币款项则 金额不限;居民公司可从下述人员处借取任何金额的外币款项:
- 持牌在岸银行;
- 其所属实体集团内的居民或非居民公司(仅为获得借 款而设立的公司除外);
- 其居民或非居民直接股东;
- 向另一居民发行外币债务证券;或
- 最高为 1 亿林吉特等值金额的贷款(依公司集团从其 他非居民处可借取的款项总额计算)。
非居民允许从持牌在岸银行、马来西亚的另一非居民或其任何 直系亲属处借入任何金额的外币款项。非居民也可以从居民处 借款,但有一定的限额,具体取决于居民届时是否有国内林吉 特借款。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任何数量的外币进出境,但最多只可携带等值于 1 万美元的林吉特进出境。
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非居民可获得的住宅或商业地产贷款数量限额已被取消。
还有其他适用于下述各项的外汇管制规定:境外投资、证券或金融工具 的发行、转让或替换、金融担保、货物出口、外币账户开立、支付和套期保值以及与指定个人和公司的交易。
本文来源:
Wong&Partners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