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房地产法

根据《马来西亚国有土地法典》,外国人如要在西马来西亚购买房地产, 则必须首先获得相关州政府机构的事先批准。

根据政府促进发展的倡议,总理署经济规划局(“经规局”)引入了新 的房地产购买指引(“经规局房地产指引”),放宽了外国权益人拥有 房地产的限制。

就经规局房地产指引而言,“外国权益人”指并非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 居民之人、在外国注册设立的公司和/或 50%或以上股权由上述一类或 多类人持有的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根据经规局房地产指引,外国权益人可自由地购买价值等于或超过 1,000,000 林吉特的商业、工业、农业和住宅地产,但下述情形除外:

  • 州机构确定的属于低成本和中低成本类型的住宅单元;
  • 马来保护区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和
  •  州机构确定的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分配给马来人权益人的房 地产。

如果根据经规局房地产指引的规定,需要取得经规局的批准,经规局还 要求外国人购买的房地产(住宅地产和直系家庭成员向外国人进行的房 地产转让除外)须登记于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下。

由于土地属于州管事务,因此相关的州政府将继续拥有主管权,并可就 涉及外国权益人的房地产交易设置条件。

房地产交易如果如下文所述,导致马来人或政府在相关房地产中的权益 被稀释,则需要取得经规局的批准:

直接购买

具有下述情形的房地产直接购买行为:

  1. 导致马来人或政府在相关房 地产中的权益被稀释;和
  2. 相关房地产的价值等于或超过 2000 万林 吉特;和

间接购买

具有下述情形的外国权益人通过股份购买方式间接购买房地产行为

  1. 交易导致马来人权益人和/或政府机构拥有的公司发生控制权变 更;
  2. 房地产在该公司资产中的比例超过 50%;和
  3. 相关房地产的价值等于或超过 2000 万林吉特。

如果根据经规局房地产指引的规定,需要取得经规局的批准,则经规局 将按下述规定,对房地产购买人设置某些股权和股本条件:

股权条件

在其股份持有结构中至少有并须维持 30%的马来人股权;和

实缴资本条件

  1. 如果购买人为本地权益拥有的本地公司,则已发行的实缴资本 至少须为 100,000 林吉特;或
  2. 如果购买人为外国权益拥有的本地公司,则已发行的实缴资本 至少须为 250,000 林吉特。

由于经规局房地产指引并非法律,而仅是政府政策的反映,因此对不遵 守指引的行为没有法定处罚。但指引可通过行政方法强制执行,具体表 现为政府机构在授予相关许可、批准、准许方面发挥着监管作用,而相 关土地局可不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下述交易无须遵守取得经规局批准的要求:

  • 根据“ 马来西亚我的第二个家”计划购买住宅单元;
  • 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地区内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地位的公 司购买房地产,但前提是,相关房地产仅用于经营活动(包括 用作雇员住房);
  • 政府确定的已获得地方州机构颁发相关地位的公司购买任何地 区发展走廊中的经批准区域内的房地产;
  • 已取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批准的公 司购买房地产;
  • 生产性公司购买工业用地;
  • 已取得财政部、贸工部及其他部委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经营 总部、代表处、区域办公室、纳闽岛离岸公司、生物中心地位 或其他特殊地位的公司购买房地产;和
  • 在私有化项目(无论是联邦还是州一级的)中购买房地产,但 前提是,其涉及的公司必须是私有化项目合同的原签字方。
本文来源:
Wong&Partners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