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贸易和关税

马来西亚大体上实行开放贸易政策,其既有利于外商对马来西亚的直接 投资,也有利于其与马来西亚的贸易往来。马来西亚的主要贸易目标包 括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参与,促进马来西亚出口货物的全球竞争力, 扩大和丰富与现有合作伙伴的贸易,开拓新市场。

关税是影响货物进口的主要边境措施,但各种非关税边境措施也被用作 马来西亚贸易和产业政策的工具。马来西亚的一些关税细目需要进口许 可证。作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先决条件,进口某些关税细目还须符合技 术标准并须获得批准。马来西亚对其他国家和经济体发起了多项反倾销 行动,而马来西亚产品也被提起多项反倾销行动。

作为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并采取出口促进措施。 出口税或出口许可证适用于某些关乎国家利益的商品。出口促进措施包 括出口加工区和担保。

根据主法 1967 年《关税法》制定的附属法规 2017 年《关税令》的规定, 对各种关税细目的各类进口商品(从农产品、加工材料到工业制成品) 征收进口税。确定进口商品应缴的关税数额时,需要考虑下述因素:

  • 关税税则分类; • 货物原产地;和 • 应税商品价值。

进口至马来西亚的商品,按《海关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S 编码”)分类,该协调制度是国际海关组织实施的全球标准化制度,用 于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商品原产地是另一个相关 的因素,因为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可能享有不同的关税 税率或优惠税率,这些协定根据马来西亚订立的或其以东盟成员国订立 的各种东盟经济协定和自贸协定促进商品在该地区的自由流动。

进口商品的估价,必须根据 1999 年《关税(估价规则)条例》进行, 该条例规定交易价值,即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为首要的估价方法。尽 管有此规定,但如果海关有理由怀疑交易价值(即申报价值)的真实性 或准确性,则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对商品进行估价,例如采用相同或 类似商品的价值,采用商品的倒扣价值(即其销售价格减去合理的利润 和其他费用),或者基于其已知的成本价格加上合理金额的利润和其他 费用计算商品的价值。最后,海关还可使用综合上述所有方法的合理备 用方法或衍生价值法。

由于马来西亚的目标是使其出口货物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征收出口 税的产品类型极其有限(如原油、粽榈油)。出口关税按海关放行时出 口商为出口商品收到的价款征收。

另外,还对进口至马来西亚或在马来西亚生产的某些商品征收货物税 (如汽车、烟酒、赌场附属用具、台球、扑克牌、麻将牌等物品)。货 物税的税率依据商品的性质而各不相同,或是特定税率或为从价税。征 收货物税的货物类型及适用税率,在 1976 年《货物税法》和根据《货 物税法》颁布的货物税条例和货物税令中规定。

在马来西亚有数个指定的自由区。自由区分两类:自由工业区(“自由 工业区”)和自由商业区(“自由商业区”)。自由工业区内只允许进行 制造业活动。自由商业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类型仅限于商业活动,包括 贸易(零售除外)、分拆、分级、重新包装、重新帖签和运输。这些自 由区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在进口原材料、零件、机器设备方面享有最少的 海关监控和手续。

有资格入驻自由区的公司必须是其全部的进口物品均用于出口且其所用 的材料/部件均为进口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其产品不少于 80%用于 出口的公司也被考虑允许入驻自由区(虽然马来西亚政府鼓励自由区内 公司尽可能使用当地原材料或零部件)。

在自由区内,可输入、生产、制造或提供任何种类的商品和服务,而无 需缴纳任何关税、货物税、销售税或服务税。自由区内的公司如希望在 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出售其产品,则可向财政部申请免缴该等产品的进口 税。

由于自由区均是具体指定的地理区域,因此,让所有公司均在该等地理 区域内开展经营可能并不适合。为扩大位于自由区内的制造商享有的利 益与豁免待遇的适用范围,马来西亚政府根据《公司法》第 65 和 65A 条的规定,引入了获准制造仓库计划(“获准制造仓库”),其使制造 商可以在考虑了劳动力供给、土地成本和支持服务等因素后选择其场所 地点。

获准制造仓库基本上是保税仓库,其中,为制造目的进口的商品可以不 缴关税和销售税,以便纳入将出口的成品中。海关对得到获准制造的仓 库严格监管,要求制造商维持综合文件记录系统,记录商品进出许可制 造仓库设施的所有流入与流出活动,以防止漏税。货物的任何流动均须 记录在案并/或经相关海关官员批准。此外,还有维持每日记录的义务, 用于编制并向海关提交月度记录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任何未明确说明 去向的货物将须按海关的自主决定缴纳关税和销售税。

如果制造商既未入驻自由区,也未申请成为获准制造仓库,则有一套退 回机制,可以使作为在马来西亚制造的成品的一部分再出口的零部件所 缴纳的关税和税费获得全额退还。关税可在向海关提出申请后退回,届 时海关将决定申请退税的零部件是否实际用作随后将出口的成品中的零 部件。

马来西亚对于某些进出口货物有着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具体分别载于 2017 年《海关(禁止进口)令》和 2017 年《海关(禁止出口)令》中。 这些命令的附表中载有绝对禁止和受到限制(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必要许 可或批准)的货物清单。

对于某些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还规定有最低标准要求,如(但不限于) 建筑和建设材料、钢铁、玩具、电信设备,而对于其他商品还有标签要 求。这些要求通常是针对具体产品的,由于任何申请批准过程均需要处 理时间,因此,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均建议其查明任何拟议进口 或出口商品是否受该等要求约束。

随着 2010 年《战略贸易法》的颁布,马来西亚目前施行出口管制法律, 要求任何战略物品的出口、运输和转运均须有贸工部发放的许可证。虽 然该法及其附属法规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只有关于核材料的许 可证义务及限制向被禁和受限最终用户运送的规定是立即生效的。2011 年 4 月 1 日,该法的最后一部分生效,要求军事物品和其他非核两用物 品和技术须取得许可证。对该法的遵守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因此, 军事和两用物品应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必要的许可证。

2010 年《战略贸易(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条例》实际上采用了联合国 安理会所有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的决议,对 2010 年《战略贸 易(受限最终用户和被禁最终用户)令》(“《战略贸易令》”)附表 2 所列的人员和实体(主要位于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和伊朗境内) 实施全面禁运,禁止一切战略商品的出口、转运和运输。

《战略贸易令》的附表 1 则列出了需要取得贸工部发放的出口、转运和 运输许可证的受限最终用户的名单。这些国家包括刚果、科特迪瓦、黎 巴嫩、苏丹、利比亚、阿富汗、伊拉克、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和 厄立特里亚。

《战略贸易法》下的中介条款规定得十分宽泛,包括任何为其自身或作 为另一人的代理人商讨、安排或促进战略物品的购买、资助、转移、出 售或供应,或购买、出售或供应该等战略物品的人的活动。战略物品中 介人承担着每年登记的义务。

《战略贸易法》还具有域外效力,可以抓捕任何人,无论其具有哪国国 籍或为哪国公民,因此,在马来西亚境外犯下的任何《战略贸易法》规 定的罪行,将被视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下的罪行。

马来西亚目前订有 7 份已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澳大利亚、智利、 印度、日本、新西兰、巴基斯坦和土耳其订立),6 份与东盟相关的自 由贸易协定(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及香港订 立)和 2 份其它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贸易优惠制 度框架协议(PTS-OIC)和发展中八国(D-8)优惠关税协定)。

2016 年 2 月 4 日,马来西亚与包括美国、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秘 鲁、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新加坡、文莱和日本在内的其他 11 国 共同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A”)。继美国于 2017 年 1 月退出 TPPA 后,其余 11 个 TPPA 成员在 2017 年 11 月同意继续推进实 施 TPPA 的修订版本,即重新命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渐进协定 (“CPTPP”)。CPTPP 将吸纳 TPPA 的大部分原有文本,并暂停适用少 量条款。

预计 CPTPP 将继续保持 TPPA 的高标准和综合性特点,纳入许多“超 WTO(WTO-plus)”章节,如竞争政策、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电子商 务和环境标准,而这些在马来西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是没有的。

另外,马来西亚自 2013 年初即参与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的谈判。RCEP 是 10 个东盟成员国及目前与东盟订有自由 贸易协定的 6 个其他国家(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之间的合并自由贸易协定。参与国之间的谈判预计将于 2018 年完 结。

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但不限于)降低原产于与马来西亚订有自由贸易协 定的其他国家的商品应缴的关税。反过来,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出口货物 同样受益于与马来西亚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进口国关税的降低。不同的 自由贸易协定下,对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例如原产地规则及从出口国发证机关取得原产地证书的认证程序的操作 规则。公司如欲利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则建议其首先审核其现有供应 链结构,确保符合享受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下优惠关税的必要原产地规则或操作规则。

本文来源:
Wong&Partners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