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1953 年《外汇管制法》(“《外汇管制 法》”)是马来西亚规范外汇管制的立法。根据《外汇管制法》发布的 马来西亚外汇管制通知(“外汇管制通知”)和通函对《外汇管制法》 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外汇管制专员的一般权限与职责。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外汇管制法》与 1989 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1996 年 《保险法》和 2003 年《支付系统法》一起被废止并合并为《金融服务 法》(“《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伊斯兰金 融服务法》”)。
随着《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的生效,外汇管制专员撤销了所有现有的外汇管制通知和相关通函,将其合并为 7 份新的通知 (“外汇通知”)和补充通知,其颁布旨在补充完善《金融服务法》和 《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下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通知列出了在哪些情形 下,居民和非居民将资金汇出和汇入马来西亚时需要取得马来西亚中央 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国家银行”)下属的外汇管制专员的具体批 准。
“居民”被定义为马来西亚公民(不包括系外国永久居民且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外之人)、已取得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并通常在马来西亚居住的非马来西亚公民之人,或已在马来西亚任何机构成立、注册或经批准之人(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
“非居民”被定义为居民以外的任何人、海外分支机构、海外子公司、 区域办事处、销售办公室、居民公司代表处、使领馆、高级委员会、超国家组织或国际组织、已取得马来西亚以外某个地域的永久居民身份且 现居住于马来西亚境外的马来西亚公民。
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国家银行大幅放宽了马来西亚的外汇制度,其 中包括放宽居民从非居民获得外币/林吉特信贷额度以及对外投资的规 定。《金融服务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法》反映了持续放松管制的趋 势,在规定中进一步放宽要求,包括可获得在马来西亚发行外币证券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