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制定,并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英国的法律模式。虽然马来西亚法院会参考英国司法判决,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参考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司法裁决,这些裁决具有说服力,但并不具有约束力。
马来西亚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来规范商标、版权、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布图设计、新植物品种和光盘等知识产权类别。
作为多个国际条约的签署国,马来西亚受以下协议的约束,例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以及《专利合作条约》。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机构(MyIPO)负责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的注册以及版权的自愿通知。农业部下属的植物品种保护局则负责新植物品种的注册。
民事和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执法行动则由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KPDN)的执法组以及关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