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

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制定,并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英国的法律模式。虽然马来西亚法院会参考英国司法判决,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参考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司法裁决,这些裁决具有说服力,但并不具有约束力。

马来西亚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来规范商标、版权、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布图设计、新植物品种和光盘等知识产权类别。

作为多个国际条约的签署国,马来西亚受以下协议的约束,例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以及《专利合作条约》。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机构(MyIPO)负责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的注册以及版权的自愿通知。农业部下属的植物品种保护局则负责新植物品种的注册。

民事和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执法行动则由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KPDN)的执法组以及关税局负责。

在马来西亚,《2019年商标法》确保企业能够保护其品牌标识,并防止他人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似标志。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标志(如标识、文字、符号等),只要它可以书面展示 (graphically represented) 即可。

1.注册要求

要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它应能清晰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得过于通用或描述性。此外,它不得具有欺骗性,即不得误导消费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同时,所申请的商标不得与现有已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以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

2.注册程序

在马来西亚注册商标需向MyIPO提交申请。注册程序包括审查,以确保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之后进入公告期,供第三方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提出,该商标将正式注册。

3.保护期限

在马来西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之后只要按时缴纳续展费用,便可无限期地每10年续展一次。

4.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对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将该商标用于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还可以被授权、出售或作为抵押使用。

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提起侵权诉讼,而未注册商标则可依普通法中的假冒行为(passing off)获得保护。注册权利人通常会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主张。诉讼中通常会请求以下救济:临时或永久禁令、交付或销毁侵权商品的命令、简易判决、以及损害赔偿或利润追缴。相关方亦可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式,如调解或仲裁。《2019年商标法》也规定了多项刑事罪行(某些罪行最高可罚款100万令吉,及/或监禁不超过5年)。

由KPDN推行的“品牌篮子”计划协助品牌拥有者保护其商标并打击假冒行为,允许他们在不正式提出投诉的情况下将品牌登记以供执法用途。这些品牌拥有者也可以向该部提出投诉,以启动调查程序。《2019年商标法》亦提供边境措施,品牌权利人可向MyIPO提交反对进口假冒商品的申请,经批准后必须提供保证金,海关将据此采取执法行动,包括突击检查和查封。

马来西亚的专利受《1983年专利法》的保障。专利是一种授予专利权人的专属权利,用于保护一种新的、实用的产品或工艺,包括对现有产品或制造方法的改进,只要该发明能为某项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1.注册要求

一项发明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方可获得专利保护:

  • 新颖性 —— 该发明在申请所主张的优先权日前,不能已在世界任何地方被公开。不过,若以下情况导致的公开行为,可被忽略不计:
    (a) 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内,由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所作出或导致的公开;或
    (b) 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内,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权利的滥用而导致的公开。
  • 具有创造性步骤 —— 该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 可工业应用性 —— 该发明必须具有实用性,并能够在任何工业中被制造或使用。

2.注册程序

在马来西亚注册专利须向MyIPO提交申请。该申请将先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符合程序性要求,随后进行强制性的实质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具有创造性步骤以及工业可应用性。若审查通过,专利将被授予。

3.保护期限

马来西亚的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期间须每年按时缴纳规定费用以维持有效性。

4.专利持有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以下专属权利:

  • 利用该专利所涵盖的发明,
  • 转让或继承专利,
  • 签订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也有权对侵犯其专利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并可在胜诉后获得救济,例如:禁止进一步侵权的禁令及损害赔偿。相关方亦可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调解或仲裁。

但需注意的是,某些对专利发明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用于科学研究的使用。

在马来西亚,著作权受《1987年版权法》的管辖,用以保护诸如书籍、音乐、电影和软件等原创作品。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版权只保护创作表达的形式,而不保护抽象的想法或概念本身。

1.著作权保护

一项作品只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版权便自动生效,没有注册的需求:

  • 作品具有原创性,即并非抄袭他人作品,且创作过程中投入了相当的努力;
  • 作品已被记录或转化为有形形式;
  • 作品属于《1987年版权法》所列举的受保护作品类别;
  • 作品符合版权资格条件,即:
    • 由马来西亚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永久居民或公司创作;
    • 如属广播节目,该节目是从马来西亚或伯尔尼成员国发出;
    • 如属建筑作品,该建筑坐落于马来西亚或伯尔尼成员国;如为其他艺术作品,则其被纳入上述国家的建筑中;
    • 首次出版于马来西亚或伯尔尼成员国,或在首次他处出版后的30日内在上述国家出版。

2.自愿通知

尽管版权无需注册即自动生效,向MyIPO提交自愿通知(Voluntary Notification)可以记录版权的存在与归属。这在日后维权或执法中将成为有力证据。

3. 保护期限

版权的保护期限视作品类型而定:

  • 文学、音乐与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去世后的50年;
  • 电影作品自首次公开之年起保护50年;
  • 音频录音作品自制作或首次出版之年起保护50年;
  • 广播节目自播出之年起保护50年。

4.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拥有专属权利来控制其作品的以下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示、传播、进口、销售及展览等。版权也可以被授权、出售,或作为抵押品使用。

著作权人可提起民事诉讼以制止侵权行为,并寻求相关救济,如禁令、实际或法定赔偿金、或追缴侵权所得。同时,著作权侵权亦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罚款高达50万令吉,及/或监禁最长10年。法院也可下令移交或销毁侵权复制品。

在涉及盗版(如非法网络串流或文件共享)的案件中,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KPDN执法组及皇家警察是主要的执法单位。有关各方也可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在马来西亚,工业设计受《1996年工业设计法》的管辖。工业设计是指物品的美学特征,即通过工业程序或方式应用于物品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装饰,其具备视觉吸引力。

1.注册要求

若一项工业设计具有视觉吸引力且属全新设计,则可申请注册。设计必须是新的,即在申请日前未曾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国家公开,亦未包含在更早的申请中。例外情况包括在官方展览中的披露,或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未经授权的披露。

2.注册程序

在马来西亚注册工业设计,须向MyIPO提交申请,并附上该设计的图像展示。申请中亦须包含关于该设计新颖性的声明。MyIPO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符合要求,则予以注册。

3.保护期限

工业设计的初始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5年。此后可续展最多4次,每次5年,总保护期最长可达25年。

4.工业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已注册工业设计的权利人享有专属权利,包括制造、进口、销售、出租或提供销售/出租任何应用了该注册工业设计的物品。设计权利亦可被转让或继承。

若有他人侵犯注册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从事可能导致侵权的行为,设计权利人可提起法律诉讼。可主张的救济包括:

  • 禁止侵权行为的禁令;
  • 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
  • 侵权获利的追缴(即“返还收益”);
  • 法院亦可命令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

若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原品,亦可提起冒充行为(passing off)诉讼。

在马来西亚,侵犯工业设计亦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高达15,000令吉及/或监禁最多2年。有关各方亦可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不过,请注意,侵权诉讼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提起。

在马来西亚,《2004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旨在保护由育种者、农民、地方社区及原住民团体培育出的新植物品种。该法案中的“植物”是指植物界的有生命体,但不包括任何微生物。

1.注册条件

要获得保护,植物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明显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或者对于传统/农民培育的品种所需具备的可识别性)。

2. 注册程序

注册新植物品种须向植物品种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遗传来源及培育方法的资料。委员会会先进行初步审查,若无问题,将发出初审报告。申请人须申请实质审查,并可在此过程中提交相关意见或修改。

若品种符合所有要求,将会在宪报上公布,供反对意见提出。若无人反对或反对被驳回,申请人必须提交品种样本,之后即可获得注册证书及育种者权利的授予。

3.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如下:

  • 农民开发品种:15年;
  • 标准品种:20年;
  • 树木及藤本植物:25年。

4.育种者的权利

注册品种的权利人享有专属权利,包括:

  • 生产及繁殖;
  • 销售及市场营销;
  • 出口、进口;
  • 为商业目的储存该品种。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

  • 未经授权取得的繁殖材料;
  • 实质上源自该注册品种的品种;
  • 无法与注册品种明显区分的其他品种。

但以下情况不在保护范围内:

  • 为私人或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为实验目的的行为;
  • 为培育其他新品种而进行的行为;
  • 小农在自家农地上用收获材料繁殖注册植物品种;
  • 小农之间合理数量的植物材料交换;
  • 在无法使用保存种子(如自然灾害)情况下销售农场保存种子的行为。

若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植物品种,育种者可提起法律诉讼。救济方式包括:

  • 禁令(防止侵权行为继续);
  • 损害赔偿;
  • 返还收益(account of profits)。

若侵权行为迫在眉睫,法院可授予临时禁令。此外,各方亦可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来加快解决进程。

在马来西亚,《2000年光盘法令》旨在规范光盘(包括 CD、DVD、LD、MD 及其他可用激光读取的数码储存设备)的制造,以打击盗版行为。该法令规定制造商必须持有许可证,并要求光盘上须有用于识别的标记。所谓“光盘”,是指任何能够以数码形式储存资料并可被激光读取的媒介或装置,包括 CD、DVD、雷射碟(Laser Disc)及迷你碟(Mini Disc)。

1.注册条件

申请人必须从事光盘制造业务,并符合光盘管制官所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许可。制造商必须确保其生产过程不涉及侵犯版权的内容,所有光盘亦必须标上独一无二的制造商代码。

2.注册程序

申请许可需向光盘管制官提交相关申请表格、文件及费用。管制官可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若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唯一的制造商代码以标示于其光盘上。该许可受特定条件限制,如制造商未遵守法令,可被吊销。

3.保护期限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三年,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转让。若欲继续经营,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

4.持证人的权利

获许可的制造商有权在符合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制造光盘。制造商必须:

  • 在厂房展示许可证;
  • 妥善记录所有生产活动;
  • 确保每张光盘都标有制造商代码。

未经授权制造光盘将面临法律后果,包括:

  • 民事诉讼(如申请禁令停止制造活动、索赔损失、或要求返还利润);
  • 刑事诉讼(例如公司罚款最高 RM 1,000,000,个人最高 RM 500,000,或监禁最长6年)。

执法机关亦有权:

  • 检查持证厂房;
  • 扣押未获许可的光盘;
  • 吊销不遵守规定的许可证;
  • 没收或销毁侵权光盘。

为加快解决争议,各方亦可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或仲裁。

在马来西亚,《200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令》旨在保护集成电路(IC)布图设计的三维排列结构。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元件与其部分或全部互连结构的三维布局,包括用于制造集成电路的设计。

1.注册条件

要获得注册,布图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具原创性:必须为设计者本人的智力成果,而非现有设计的简单复制;
  • 具独特性:与已有设计有所区别;
  • 已被商业利用或已固定于半导体产品之中
  • 申请人资格:包括马来西亚公民、居民、公司,或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与马来西亚签订相关条约国家的国民;
  • 完整申请资料:申请必须附上相关文件和布图设计的图示说明。

2.注册程序

申请人需向MyIPO提交申请。MyIPO将审核是否符合法令要求。若获初步接受,申请将对公众开放检视,以便任何反对意见提出。如无成功反对,或反对被解决,MyIPO将正式注册该布图设计,并颁发注册证书。

3. 保护期限

注册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商业利用起10年或自创作之日起15年,以较早者为准。

4. 布图设计持有人的权利

持有人享有下列专属权利:

  • 复制该布图设计;
  • 进口、销售及分销相关布图设计;
  • 将其权利授予他人或转让。

侵权行为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包括:

  • 民事程序:如禁令、损害赔偿、或返还利润;
  • 刑事责任:若属故意侵权,可能面临刑罚,法院亦可下令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

然而,以下行为不构成侵权:

  • 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的复制;
  • 用于评估、分析、研究或教学;
  • 他人独立创作并符合原创性要求的设计;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业使用未经授权布图设计者亦不承担责任。

权利人也可选择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注意:侵权索赔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日起六年内提出。

在马来西亚,《2022年地理标志法令》适用于特定类别商品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简称 GI),例如葡萄酒、咖啡、茶叶和纺织品。地理标志是用于贸易的地理性标识,用以识别某特定地区所产的商品,并代表其源自该地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声誉或特征。

地理标志的保护目的是确保那些因地理来源而具有独特质量或声誉的商品不会被滥用或仿冒。

1. 注册条件

欲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必须向地理标志注册官提交申请,并说明该标志所应用的商品类别,同时缴付规定费用。若申请涉及地理标志的变体,须另行提出申请。若地理标志包含非罗马字符或使用马来语或英语以外的语言,需提供音译与翻译。

只有以下人士可提出申请:

  • 涉及产自该地理区域的商品生产者;
  • 该等生产者的协会;
  • 具有法定权力的主管机构。

注册官将审核申请内容,并决定所述商品是否属于允许注册的类别。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满足所有要求,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 注册程序

一旦申请提交,注册官将审核是否符合形式规定。若无问题,申请将被公开公告。公告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反对。

若无人反对或反对不成立,注册官将正式注册该地理标志,并颁发注册证书。

3. 保护期限

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享有10年保护期,并可每10年无限期续展。

4. 地理标志持有人的权利

地理标志注册人拥有以下专属权利:

  • 专属使用权;
  • 授权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
  • 经申请可将该权利转让他人。

未经授权的使用地理标志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包括:

  • 禁止令;
  • 损害赔偿;
  • 返还利润。

如存在误导性使用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可授予进一步补救措施。

此外,也可采取边境执法机制,以防止假冒地理标志商品的进口。

当事人亦可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或仲裁处理纠纷。

文章来源:思纪龄律师事务所(Skrine)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