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收制度在本质上是属地性的。在马来西亚,如果收入来源于马来西亚(即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于马来西亚),或收入虽来自于马来西亚境外但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某些豁免例外),则会被马来西亚征税。
自 1998 年税务年度(“税务年度”)以来,居民公司在马来西亚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一直并将继续免税。然而,这一豁免并不适用于经营银行、保险、船运或空运业务的公司。
从 2014 税务年度起,马来西亚公司在单级股息制度下获得的股息不再征收所得税。对公司利润征收的税将是最终税,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不 再进一步征税。
目前,非居民个人、居民公司和单位信托汇入马来西亚的收入免征税款。 从 2004 税务年度起,为加强国内投资,任何人(包括居民个人、信托 机构、合作社和印度教联合家庭)汇入的收入均免征税款。自 2016 税 务年度起,在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公司(中小规模公司(“中小企业”)除外)的所得税税率为 24%。从 2017 税务年度开始,实缴资本 不超过或等于 250 万林吉特的中小企业,其应税所得中最初的 500,000 林吉特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余应税收入则按 24%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此外,对于 2017 和 2018 税务年度,根据 2016 年《公司法》注 册设立的居民公司,可能有资格就增量收入取得所得税率 1%到 4%的扣 减。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 28%。
没有资本利得税(但不动产利得税除外),但具有收入特征或被认为是“贸易性质的风险性生意”的利得可能被征收所得税。享有资本支出扣税额的资产如以高于其应税折旧价值的价格出售, 则出售所得将征税,作为折旧平衡课税。
一般来说,税务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但仅可与未来的业务收入相抵 销。但是,除非公司的股东在相关期间内基本相同,否则公司的累计税 务亏损不得结转。这一规定旨在阻止公司利用亏损谋利。然而,财政部 已经利用其立法权力,使所有公司(休眠公司除外)免于遵守这一限制 (目前这一豁免普遍实行)。
自 2006 税务年度起,《马来西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为所有本地注册成立的居民公司规定了集团税务减免,以促进私营部门对 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集团税务减免额限于本 年度未吸收的税务亏损的 70%,其可用于与同一集团内另一公司的收入 抵销。
此外,公司目前如已享有税收激励待遇,如先锋企业地位、投资税收减 免或马来西亚船舶豁免、再投资减免和/或《所得税法》第 127 条下的 所得税豁免,或已就批准的食品生产业务、收购外国公司的成本或专有 权利或根据第 154 条的任何规定提出了税务扣除主张,则其没有资格取 得集团税务减免。随着上述激励措施的出台,目前已停止现有的对经批 准的食品生产、造林、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光学和光子学等业务提供 的集团税务减免激励。但是,已获得上述活动集团税务减免激励的公司, 可以继续将其子公司发生的损失的 100%与其收入相抵销。
“完全而且全部”发生于应税所得产生过程中的费用,一般可以扣除 (包括经营前培训费用和用于产生所得的借款的利息),除非《所得税 法》另行禁止。
一般来说,未使用的资本支出减免额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但只能与来自 同一业务的收入进行抵销。与税务亏损结转限制相类似,除非股东在相 关年度内基本相同,否则不允许结转公司未使用的资本支出减免额,但 目前对该限制施行豁免。该豁免适用于除休眠公司外的所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