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

马来西亚税收制度在本质上是属地性的。在马来西亚,如果收入来源于马来西亚(即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于马来西亚),或收入虽来自于马来西亚境外但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某些豁免例外),则会被马来西亚征税。

自 1998 年税务年度(“税务年度”)以来,居民公司在马来西亚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一直并将继续免税。然而,这一豁免并不适用于经营银行、保险、船运或空运业务的公司。

从 2014 税务年度起,马来西亚公司在单级股息制度下获得的股息不再征收所得税。对公司利润征收的税将是最终税,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不 再进一步征税。

目前,非居民个人、居民公司和单位信托汇入马来西亚的收入免征税款。 从 2004 税务年度起,为加强国内投资,任何人(包括居民个人、信托 机构、合作社和印度教联合家庭)汇入的收入均免征税款。自 2016 税 务年度起,在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公司(中小规模公司(“中小企业”)除外)的所得税税率为 24%。从 2017 税务年度开始,实缴资本 不超过或等于 250 万林吉特的中小企业,其应税所得中最初的 500,000 林吉特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余应税收入则按 24%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此外,对于 2017 和 2018 税务年度,根据 2016 年《公司法》注 册设立的居民公司,可能有资格就增量收入取得所得税率 1%到 4%的扣 减。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 28%。

没有资本利得税(但不动产利得税除外),但具有收入特征或被认为是“贸易性质的风险性生意”的利得可能被征收所得税。享有资本支出扣税额的资产如以高于其应税折旧价值的价格出售, 则出售所得将征税,作为折旧平衡课税。

一般来说,税务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但仅可与未来的业务收入相抵 销。但是,除非公司的股东在相关期间内基本相同,否则公司的累计税 务亏损不得结转。这一规定旨在阻止公司利用亏损谋利。然而,财政部 已经利用其立法权力,使所有公司(休眠公司除外)免于遵守这一限制 (目前这一豁免普遍实行)。

自 2006 税务年度起,《马来西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为所有本地注册成立的居民公司规定了集团税务减免,以促进私营部门对 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集团税务减免额限于本 年度未吸收的税务亏损的 70%,其可用于与同一集团内另一公司的收入 抵销。

此外,公司目前如已享有税收激励待遇,如先锋企业地位、投资税收减 免或马来西亚船舶豁免、再投资减免和/或《所得税法》第 127 条下的 所得税豁免,或已就批准的食品生产业务、收购外国公司的成本或专有 权利或根据第 154 条的任何规定提出了税务扣除主张,则其没有资格取 得集团税务减免。随着上述激励措施的出台,目前已停止现有的对经批 准的食品生产、造林、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光学和光子学等业务提供 的集团税务减免激励。但是,已获得上述活动集团税务减免激励的公司, 可以继续将其子公司发生的损失的 100%与其收入相抵销。

“完全而且全部”发生于应税所得产生过程中的费用,一般可以扣除 (包括经营前培训费用和用于产生所得的借款的利息),除非《所得税 法》另行禁止。

一般来说,未使用的资本支出减免额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但只能与来自 同一业务的收入进行抵销。与税务亏损结转限制相类似,除非股东在相 关年度内基本相同,否则不允许结转公司未使用的资本支出减免额,但 目前对该限制施行豁免。该豁免适用于除休眠公司外的所有公司。

在马来西亚,所得税目前由马来西亚税务局(“税务局”)根据自行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系统”)评税。纳税人要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 7 个月内,自行评估自身的税务责任并完成纳税申报表。税务计算和经审 计报表应由公司留存,以便税务局稽查或检查。税务局将不时对纳税人 开展稽查,以确保合规。

公司必须提供本年度应纳税额的估计数,这些估计数不应低于上年的估 计数或订正估计数。公司可以在其财务年度的第 6 个月和第 9 个月修订 其估计数。

对超额缴纳所得税的公司,将给予退税。退税机制在投资税收减免制度 下提供。

商品及服务税是消费税的一种形式,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税率为 6%。商品及服务税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负责征管,取代了之前分别 根据 1972 年《销售税法》和 1973 年《服务税法》征收的销售税和服务 税。应纳税人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除非是零税率物品、 免税物品或属于特殊计划,否则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根据 2014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2014 年《商品及服 务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征管。根据 2014 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的 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应纳税人在开展或推动其从事的业务的 过程中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将按 6%的标准税率征收商 品及服务税,除非提供的该等商品和服务明确免税。货物和服务进口到 马来西亚,亦须收取并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应纳税人负责对其供应的货物或服务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并向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汇付所征收的商品 及服务税(销项税)。在马来西亚,商品及服务税基于帐单税务减免额 机制,在该机制中,在满足某些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纳税人有权要求 将已发生的商品及服务税与开展或推动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销项商品及服务税进行抵销。

对于任何为商业目而开展应税商品或服务供应的人来说,如果其供应项 目的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根据以往营业额或未来营业额预测确定的 500,000 林吉特的规定限额,则商品及服务税登记是强制性的。对于应 税营业额等于或低于 500,000 林吉特的企业,其可选择自愿登记,但一 旦登记,则须在其后 2 年内留在系统内。

就外国股东而言,股息征税规则的主要实际结果是,由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利用利润支付的股息,如果该等利润已缴纳全部马来西亚税项,则该等股息在外国股东手中将不须缴纳任何进一步的马来西亚税项。

马来西亚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征收预提税,如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安装费和动产租金。预提税税率一般在 10%-15%之间,且被认为是最终税款(但就合同款项支付给非居民承包商的费用除外;在该等情况下,非居民可提交纳税申报表,要求扣除损失和费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马来西亚和非居民所属条约国之间存在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则其可享有条约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预提税的税率 可能会降低。

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为《所得税法》第 4A 条项下的某些服务(如 就任何项目的管理或实施提供的技术咨询、协助或服务)向非居民支付 的款项,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的收入,其纳税责任由马来西亚政府或马 来西亚居民承担(不论该等服务是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 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 109B 条的规定须缴纳 10%的预提税。但 2017 年 9 月 6 日生效的 2017 年《所得税(豁免)令(第 9 号)》规定, 如果服务是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的,则非居民可免缴第 4A(i)和 4A(ii) 条所述所得的所得税和预提税。

对于就根据合同在马来西亚履行的服务支付给非居民承包商、顾问或专 业人员的费用,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 13%,其中包含因非居民的应纳税 额支付合同款项的 10%和因非居民雇员的应纳税额缴纳 3%(最终将在提交其纳税申报表时退还)。这不是最终税,且任何超过最终税款的预提 额都将被退还。

《所得税法》载有关于转移定价的具体规定(即第 140A 条),其规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要求关联公司公平合理地开展交易,否则税务局 局长可作出必要的调整或对交易不予理会。

2012 年 5 月发布的 2012 年《所得税(转移定价)规则》(“《转移定 价规则》”)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转移定价并要求所有关联方交易均有文 件为凭的立法,该规则具有溯及力,可溯及至 2009 年 1 月 1 日。

为了补充《转移定价规则》,税务局还在 2013 年 7 月发布了《转移定 价指引》,除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外,还向纳税人提供了行政 管理要求和转移定价方法对关联方交易的适用方面的指导。《转移定价 指引》在 2017 年 7 月被进一步更新,以广泛吸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行动 8-10 项下的各种建议。 税务局还发布了具体的转移定价稽查框架,说明了转移定价稽查过程中 将进行的过程和程序。

鉴于定价是税务局日益关注的领域,自 2014 税务年度起,马来西亚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表格已被修订,新增了“打勾式”披露项目,确认是否 已经为所申报的任何关联方交易编制转移定价文件。这一表格连同税务 局发布的其他表格和调查表,一起构成了税务局在确定潜在稽查对象时 的关键风险评估工具。因此,公平合理地设计安排关联方交易,并备妥 适当的符合当地规定的转移定价文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稽查 后被迫作出调整的风险。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马来西亚还采行了国别(CbC)申报规则,要求 相关申报实体(即年度合并集团收入总额至少为 30 亿林吉特的马来西 亚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实体)编制并提交国别报告。

税务局局长可在相关税务年度后 7 年内,因《所得税法》第 140A(3)条 规定的价格替换导致的转移定价调整,提高税收核定额或提出额外的税额。

目前,如果为不动产的处置支付的对价全部或部分由金钱构成,则购买 方需要在相关处置之日后 60 天内,保留并向税务局汇付该等金钱的全 部金额或不超过对价总额 3%的款项(以金额较低者为准,“保留金 额”)。根据 2017 年《财政法》(第 2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处置人并非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交易的保留金额比率已由 3%上调至 7%。

处置期间 不动产利得税利率
公司 个人(公民/永 久居民) 个人(非公 民)
在前 3 年内处置 30% 30% 30%
在第四年处置 20% 20% 30%
在第五年处置 15% 15% 30%
在第六年及以后年度处置 5% 0% 5%

自 1975 年以来,马来西亚即已制定法律征收不动产利得税(“不动产 利得税”)。该税项适用于所有“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团体 和独资公司,不论此人在相关税务年度是否居住于马来西亚。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不动产利得税税率大幅提高,不动产及房地产 公司股份处置适用的修订后不动产利得税税率如下:

“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这一概念是作为一种防避税机制引入的,目的是防止人们通过使用公司获得土地然后出售公司股份而非出售土地来规避不动产利得税。

房地产公司是指拥有的土地的确定价值不低于其有形资产总额 75%的受 控公司。房地产公司股份处置的资本利得,将以与土地处置资本利得相 同的方式征税。

截至 2017 年 8 月,马来西亚已与大约 75 个国家和地区缔结减轻双重征 税的协定,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 拉国、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克 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斐济、芬兰、法国、德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日本、 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卢 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蒙古、摩洛哥、缅甸、纳米比亚、荷兰、新 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 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南非、西 班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台湾 (通过豁免令方式订立)、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和津巴布韦。然而, 与阿根廷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条约适用范围有限,只涉及船运和/或空运 企业的利润。

本文来源:
Wong&Partners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成员所